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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与保障人权

作者:刘钟歆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4次举报


        依据《最高法“三项规程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三十一条,法庭应当重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据此,人民法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先行在确认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依据《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对证据合法性等存疑,可以告知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或者作出书面说明。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是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依的。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换言之,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而不是建议继续补正,以体现证据裁判原则与居中审理原则并结合疑罪从无原则。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进而做出保障人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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