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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案件中认定吸毒成瘾的认定资格问题

作者:刘钟歆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认定吸毒成瘾的资格浏览:4961次举报



        一、人民警察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资格问题
对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认定工作中,主体、权限、内容、程序、责任等均应合法。故,认定吸毒成瘾的主体应合法。
       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请勿小视上述两项条件!!!
       首先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二级警员是什么概念?即在编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方可具有二级警员以上的警衔,辅警、文职等不具备评定警衔的资格。然,警衔的取得程序、渠道非常严格与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警衔的最初级为二级警员。依据《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换言之,公务员编制才是任职人民警察的前提条件。
       其次,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执法工作经历。相关执法工作经历应当是在缉毒、禁毒部门参与执法工作满两年,而不是在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工作满两年。为此针对具体的认定工作,应当审查认定人员在该部门的具体工作时间。
       再次,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目前只有少部分省(直辖市)出台吸毒成瘾认定人员相关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等制度,但仍有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未出台相应制度,那么关于从事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是否经过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呢?导致存在很高的合理性质疑。实践中很多地区都存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培训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形,这显然不符合规定。关于吸毒成瘾认定人员资格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
       综上,对于强制戒毒案件中,如吸毒成瘾的认定工作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的,则应着重审查认定人员的警衔(身份)、任职时间、认定资格以及认定资格的取得等事项。

       二、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医师资格问题

       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而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和资格,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
       依据《办法》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第十二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三个条件依然需要具体分析和明确:
首先,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即应当制定相关的戒毒医疗机构名录,需要委托认定时,在名录中选取、抽取机构进行委托。
       其次,依据《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二)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此规定,从事认定吸毒成瘾的医师的资格较为严格。
        再次,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这三年是应当不间断的从事。
        第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依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取得中级(主治医师)以上资格方可。
        具体为: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综上,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医师资格应为主治医生以上的职称,从事戒毒工作满三年;且只能委托由省级卫生部门会同统计公安机关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同时还应当是由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或者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的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从事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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