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具体质量(克数)是量刑的关键因素。而侦查机关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具体质量,应当使用符合法定标准的称量工具进行称量。
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
据此,称量时所使用的称量工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且在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应当附卷。在办理毒品案件的实践中,很多时候只要看到卷宗内附有县级以上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即视为成量工具合法,其实则不然。
还应着重审查称量工具的精度和称量范围是否适当。依据上述规定,称量不同质量的毒品(疑似物)应当使用不同分度值的衡器,比如查获了五百克左右的毒品(疑似物),应当使用分度值达到零点一克的衡器进行称量。如分度值不符合上述规定,则称量结果不客观。
另外,即便称量工具的精度、范围适当,也经过检定,但依然要审查该工具的来源,是办案机关购买经检定、计量部门提供还是现场查获等情况!如果是现场查获的称量工具即便符合规定,也不能作为称量工具使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所以,如果是现场查获的称量工具直接称量涉案实物,则不能作为具体质量的依据。
还应当审查称量笔录,依据《规定》第十三条,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笔录中应当体现称量过程,称量前是否归零,且确保出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衡器是否放置平稳,是否被随意搬动,是否在无电磁、湿度、气流等干扰下进行。
综上,毒品案件中,查获毒品的称量工具应当符合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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