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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额犯的区域认定冲突

作者:刘钟歆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37次举报


 

                                                                                                       作者:刘钟歆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份)之间的经济发展节奏不一,因此在很多犯罪的数额认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比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数额犯,在不同的省份之间认定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个省份内不同地区(以下均统称为不同地区)之间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数额犯在不同地区实施同种犯罪,后被某一犯罪地公安机关查获,但此前已在不同地区实施了独立的同种犯罪,这就导致查获地司法机关对不同地区犯罪数额认定的冲突。我们均知晓刑法关于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原则,对于连续犯(数额犯)应当累计计算犯罪数额进行一并处罚。但是此情况涉及各地区的认定标准不同,尤其会出现在不同地区法院审判时,法定刑升格标准不同的情形。

 

案例1

甲在北京市敲诈勒索30万元,之后到内蒙古某地实施敲诈勒索,获取8万元,后被内蒙古某地警方查获,……

案例2

乙在广东省珠海市盗窃1.8万元,后在汕头市盗窃6万元,共计7.8万元,后被广州市警方查获,……

案例3

丙在北京市与内蒙古交界处盗窃价值1900元的赃物,后到内蒙古多伦县销赃时,被该地警方查获,……

 

以上的三个案例均存在查获地(以下简称法院地)与犯罪地数额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比如,案例1中,内蒙古地区敲诈勒索罪30万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北京市40万才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按照法院地的认定标准,那么甲仅仅在北京市的犯罪数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但按照主要犯罪地(即北京市)数额标准,两次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也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实践中,仅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处刑。该案中,直接以法院地标准处刑,虽可能造成量刑较重的结果,但并不违反现行法律依据。

案例2中,广东省一类地区(广州、珠海等)盗窃数额的标准为三千入罪、十万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为特别巨大;二类地区(汕头、湛江、潮州等地)两千元入罪、六万元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为特别巨大如按照受诉法院地标准,乙的盗窃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下处刑;而按照犯罪地的标准,乙单在汕头地区的盗窃数额就已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标准,该案中如果直接以法院地标准处刑,虽不违反现行法律依据,但全案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易导致量刑畸轻,轻纵犯罪。

案例3中,蒙古地区的盗窃数额标准与北京市的盗窃数额标准同样差距较大,北京市3000元方入罪,而内蒙古则1600元即入罪。如按照法院地标准,自然可在罪盗窃罪处理,但按照犯罪地标准则只能治安处罚。

仅以上述三个案例,尚不能将数额犯在不同地区数额认定的冲突进行完全列举,但关键的问题已经充分显现。对此,理论及实务界的专家也持不同观点

(一)完全受诉法院地标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志军认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就适用该法院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标准。

(二)完全犯罪地标准

我国学者李江认为,受诉法院地数额标准和犯罪地数额标准不一致时,应当以犯罪地的数额标准来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丁英华也认为,对于盗窃犯罪等侵犯私人财产犯罪属于单纯法益犯,可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为本体,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准具体确定,如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等。

(三)不完全犯罪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周加海认为,对于跨区域盗窃案件,犯罪地能够查明的采用犯罪地标准,不能查明的采用受诉地标准。比如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如果盗窃地点能够查明,仍应根据盗窃地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数额标准。

(四)犯罪地标准下的有利于被告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逄锦温法官认为,犯罪地与受诉法院地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犯罪地的社会危害标准定罪。如果在不同数额标准地区多次实施盗窃,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务界也存在很多类似观点,认为犯罪地与审判地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犯罪数额标准定罪,在不同数额标准地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只能按照高标准地区的数额标准定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应根据犯罪发生地的数额标准确定进行认定,并且在数额认定方面兼顾刑法之谦抑性原则。

首先,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对法益侵害的价值不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行为虽相对固定,但在不同区域之间法益价值的侵害程度存在着差异性,即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往往存在不同。尤其对于数额犯,很多罪名都是由最高院(最高检)授权省级院制定该地区的相应标准。因此,就盗窃罪而言,考虑到不同省市的收入水平以及货币购买力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在经济落后地区入罪标准为1600元,近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对被害人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一般要比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同数额的影响大,因此同是盗窃1600元,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对法医价值的侵害则相对较小,所以我国各地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次,以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数额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尺,方可正确评价行为的属性。既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根据犯罪地的标准已经确定,则没有理由因为犯罪后具体管辖法院的不同而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在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等原则下,我们都在力求同案同判,避免相同的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由于在不同的地方审判,由不同的法官审判,得出不同的结果。很多时候,由于案件管辖地往往并不确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可能,那么就会产生不同地区管辖,判决结果不同的结果

第四,犯罪地是恒定不变的,与案件管辖地的不确定性形成鲜明对比,因此相关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犯罪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都是一样的,其得到的结果都将一致,这符合法治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按照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的数额标准进行认定也可以保证罪责刑相适应。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的数额是经济、环境、政治、治安等多方因素所决定的,以犯罪行为发生地(或主要犯罪地)数额标准进行司法评价,自然具有客观、公正的法治体现,符合法治精神与要求。例如,案例1中,主要犯罪地是北京市,敲诈勒索金额为30万元,对法益侵害及社会评价自然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再结合内蒙古地区的犯罪数额(8万元,共计38万元),也仍未达到北京市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整体评价是受诉法院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但若直接机械性适用受诉法院地标准,必将直接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第五,从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宗旨和目的等出发,也应当以犯罪地的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目的之一就是要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管辖制度,就是要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实现,确立管辖时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到诉讼便利的原则,以及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的原则。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刑法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其管辖区域内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严重不平衡,同时也是保证刑法有效实施、精准打击犯罪,实现尊重、保障人权和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与人文环境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以犯罪地标准来定罪量刑无疑能防止上述冲突的产生,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第六,司法实践中,个别省份已将犯罪地与受诉法院地数额标准适用进行了明确。例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三条,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广东省境内发生在铁路运输领域的盗窃案,则是以犯罪地数额认定为原则,受诉法院地数额标准为补充。此举无疑是因可能发生数额认定冲突的情况加以预判,避免不同地区数额认定的冲突而导致罪责刑不协调的问题显现。

最后,在以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数额标准进行裁判的基础上,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也缘于刑罚的严厉性:剥夺人的重要利益,造成人的巨大痛苦。这种严厉性虽能使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之效用,但又使刑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害国伤民之后果。换言之,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当与不当的标准当然在于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罚不应扩张,刑罚应当受到抑制。从立法上说,刑法具有不完整性;从司法上说,司法机关不可能发现和认定所有犯罪。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观念和做法,实际上是以冤枉无辜者为前提的。可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立法与司法权力,保障国民自由。所以,不惩罚犯罪人比惩罚无辜者好或者说,宁可让犯罪者自由,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罚。所以,犯罪数额在不同地区存在认定的冲突时,应当以犯罪地标准认定为原则,同时兼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补充。即,同样一个数额犯,如果按照犯罪地数额标准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则应适用犯罪地标准;如果按照犯罪地标准已达入罪标准,但受诉法院地的数额标准尚不能入罪的,则应适用受诉法院地标准。明德慎刑,明智的选择是不适用刑罚或者适用轻刑,实践中探索刑疑惟轻的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犯的认定标准应当以适用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标准为原则,同时兼顾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既可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又可以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员有机统一,也是新时代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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