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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获”的自首 ——从一起诈骗案的二审改判看自首情节的认定与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刑事辩护专业化

作者:刘钟歆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办案实务浏览:491次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某公安派出所辅警。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虚假事实、理由,陆续向管服对象(30余人)借款共计30万余元,用于还贷、高消费、赌博等;借款后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只有少数债权人通过诉讼等途径得以主张债权。案发前,有被害人曾向市长热线或王某所在单位反应,严重损害了公安形象,且王某尚无全部偿还的能力,其亲属帮助其偿还了少量金额,但仍有仅20万元未还款。

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王某主动向所在单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交代了违规借贷的问题,王某被以涉嫌诈骗立案,且将王某从派出所宿舍内传唤(抓获)到案,案发后,家属陆续帮助归还19万余元。直至一审判决,王某均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但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诈骗22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决定开庭审理,但因王某家中已无力聘请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将本案指派至我所,并由笔者亲办。

办案简程

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之后会见了王某本人,经综合研析在案证据,发现本案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了王某构成自首的重要减轻情节。在二审开庭前,笔者与二审主审法官及出庭检察员进行了充分沟通,二审检、法双方均认可王某构成自首且事实不清的意见,二审检察员同时也提审了王某,后笔者与二审检察员在自首、数额等方面达成了一致,并在二审开庭前启动认罪认罚,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采纳量刑建议,认定诈骗15万的事实,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本案中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

一、被抓获后何以认定为自首?

二、不能因援助案件而降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水准。

 

关于本案的定性,笔者虽存有异议,但鉴于王某坚持认罪认罚,要求罪轻辩护,最终尊重王某本人的意愿,因此关于定性问题,本文暂不做分析。而本案的关键在于,抓获归案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且作为专业刑事律师,不能因援助案件而降低专业化水准。

一、被抓获后何以认定为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案经过显示“被抓获”,当事人几乎丧失了典型主动投案的可能,或许只有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才有可能成立特别自首。但笔者通过阅卷发现,王某系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所在单位交代了违规借贷的全部事实,虽然对自身的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一直配合相关组织、部门的询问、谈话,自始至终均如实供述。因此,王某虽然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其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第二款之规定,罪行未被发觉,但主动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或组织主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主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结合在案证据,本案是由王某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公安局)纪委交代违规借贷问题,进而被移送至旗纪委,后旗纪委认为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给旗公安局(即本案侦查机关)。从此案件轨迹,我们不难发现,王某是主动向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均如实交代、供述。

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为自动投案。旗公安局在接收旗纪委移送案件后,对王某进行传唤、刑拘等强制措施,是在王某已经向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主动交代问题之后采取的。因此,侦查机关直接抓获王某的情形,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认定。

其次,虽王某到案后不认为构成诈骗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王某到案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第三,本案司法程序的启动已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自查从宽的初衷,因此,二审法院仍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就王某主动向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而言,也应当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

以上,王某具备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及检察机关也认可该意见。

二、不能因援助而降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水准。

刑辩律师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切身利益的维护者,更是公平正义规则的推动者和呐喊者。专业化和精细化是刑辩律师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本案是援助案件,且王某被羁押于一审法院所在地,再因“口罩”等因素,会见不易,办案成本可能会超过仅有的办案补助。但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想到的是案件是否存在问题,案件是否真的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刑是否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等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操守问题,我们不能因为援助案件的收入问题就降低了刑事辩护的水准,而听之任之的进行“出、偶、从”的套路辩。

任何一个专业领域、职业群体,当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化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接下来最紧迫的任务,第一个就是完善职业伦理规则,第二个就是如何更好地服务客户。

所以,无论是委托案件还是援助案件,我们都要始终如一的坚持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宗旨。

以往刑事辩护律师就是律师的标签,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寻求律师帮助时都会以是否为专业刑辩律师为前提;而如今,这种标签化的选择已逐渐被专业化所替代,很多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开始逐渐注重特定罪名、特定领域专业刑辩律师的选择。所以,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未来发展道路中,类罪名专注研究将更加精细化、精准化。

综上,对于每一位从事过刑事辩护地律师或者已专注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把每一个案件都当做是一件艺术品去精雕细琢,不以收费多少及案件大小而选择性辩护,便是推动法治进步一次奉献。律师要积极参与推进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争做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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