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强律师
王小强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小强|律师“奇葩法律意见书”打动检察官,当事人获不起诉:从李斯特“关切社会”到郭某美案——年轻打工

作者:王小强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6次举报

刑辩律师

王小强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手机号码13533998087.

尊敬的广州市H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您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美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小强、何丽秀律师为其辩护。郭某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H区分局依法刑拘,后H区分局向贵院呈捕,贵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案件经H区分局继续侦查,现已向贵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经过前期的会见工作,做了一些调查、走访,并进行了阅卷,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发自内心地,感谢贵院依法对郭某美作出不批捕决定!这不仅充分体现了贵院专业的办案水平!更体现了贵院依法履行“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坚持“人性化”司法之理念!

前不久,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的授课讲到:“不容否认,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司法机关内部往往把检察机关只看作是犯罪的追诉人。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往往也认同这样的标签,体现在个案办理上,就存在于可捕可不捕的倾向于捕,可诉可不诉的倾向于诉,可宽可严的倾向于严,可轻可重的倾向于重。实际上,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捍卫的是法律的不折不扣的正确实施,实事求是、依法准确、客观公正才是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张检察长还提到,我们要更新检察办案理念,理念要与时俱进,常思常新。在当前的政策下,有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等等。


此讲课内容在法律界一时传得沸沸扬扬。辩护人也认真学习了张检察长的讲课内容,心头为之一振。辩护人手上的郭某美案,不就是一个典型吗?郭某美涉嫌盗窃,次数多达十三次,有相关证据佐证,如果按照旧的司法理念,郭某美被逮捕无疑。但是,贵院的司法理念早已更新,且完全符合张检察长的讲话精神:坚持理性司法、坚持以人为本。这不得不说,这是郭某美之幸、司法之幸、人民之幸。


第二件事。前不久,辩护人看到一篇“新京报评论”:《贫困夫妻偷9罐奶粉养儿,不起诉体现法律温度》。据澎湃新闻报道,抚养三个孩子的年轻夫妇由于经济拮据,分三次在超市偷盗了9罐价值1138元的奶粉,后双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他们实施犯罪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盗窃奶粉是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给自己的女儿食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及时赔偿了超市的损失,遂对夫妇俩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不起诉的夫妇两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更温馨的是,检察人员还凑钱买了一箱奶粉和一些玩具在节假日到他们夫妇两处做回访。他们小俩口非常感动地称道:“检察官给了我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会好好重新做人”。

读到这里,辩护人不得不为张家港市的检察人员点赞!他们“人性化”的司法行为让人感动。我相信,此刻让人感受到的绝不是法律对“坏人”的“无能为力”,而是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对司法权威的肃然起敬!法律有无情、冰冷的一面,但也有温暖的一面。司法的温暖,是通过司法人员的理性、人性化的司法行为所充分展示出来的。


郭某美案,虽然与此案不尽相同,但却极为相似。郭某美来自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的一个山区贫穷家庭,她父亲年迈体弱,母亲是个残疾人,家中靠父亲一人种农物为生,收入微薄。郭某美和她弟弟郭某权相依为命,弟弟正在广州一所三本学校上学,每年的学费昂贵。郭某美二十出头的年纪,要供她弟弟上学的学费、生活费。本案案发在八月,也正是面临她弟弟新学期报名的压力,郭某美一时糊涂的所为。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以上向您所述,并非想为嫌疑人郭某美脱罪。相反,辩护人知道她确实有罪,但却表示深深的同情。辩护人(王小强)也是出生于贫穷的农村家庭,家中三兄弟,作为大哥的我读书较早,因为家庭贫穷两个弟弟双双辍学,后他们也是打工供我读书,以此维持我的学费和生活费。所以,每当我回忆起无助的求学时光,我都会异常感激我弟弟。如今,我也能感同身受,郭某美身上所背负的压力,以及她弟弟郭某权对求学的渴望。我也时常告诉她弟弟要懂得念你姐姐的好,鼓励并督促他好好学习。这也是我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执业中抗拒为盗窃犯辩护,却愿意选择为郭某美辩护的原因。因为我理解他们的无奈,就像张家港市检察官理解双双涉嫌盗窃的夫妇俩一样。


辩护人从事刑辩,见过一些不同手段、不同目的,涉嫌不同罪名的犯罪人。但也一直在思考,面对不同的案情,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既能达到打击、惩治犯罪之目的,又能起到教育和预防犯罪之效果。我国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采取惩治、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过四次“严打”政策。但1997年《刑法》实施到如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人民所接受。从边沁的“追求功利”,认为犯罪是禁止的恶,而刑罚是必要的恶;到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等价报应论,更多侧重的是对犯罪的惩罚。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应该关切社会,提出刑罚关注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二元论,人并非是“天生的犯罪人”,从盲目到目的,从机械到能动,从冲动到理性,这就是李斯特为刑罚的历史演进所勾勒的线索,所以他提倡应该复兴刑事政策。


所以,刑事政策始终伴随着刑罚,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定罪与量刑。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会实施不同的刑事政策。如今,我国已经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期,伴随着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不变。落实到司法中,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仅要“依法”,同时也要“以人为本”,司法人性化。法律是无情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要依法打击,但是并非每个犯罪人都是无恶不赦、无药可救。真正有效的司法,是既能打击犯罪,也能预防犯罪,从而达到惩治与教育之目的。郭某美涉嫌盗窃,次数之多不可谓不重;好在涉案金额只有203.6元,只针对一家“全家便利店”盗窃,涉案危害范围相对有限;并能及时赔偿商家,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商家报警时,原地等待警察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所以,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不仅于法有据,更重要的是,是在实施人性化司法,真正做到像张军检察长所说的“更新检察理念”,做到以人为本。

所以,尊敬的检察官,自我接受委托到如今,我自认为郭某美的辩护很无力,更多的是求情。好在她很幸运,遇到贵院依法司法、人性化司法的检察官们。这个案子,勾起了我自身诸多经历的回忆,让我更深刻地体会到犯罪与惩罚之间、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以及法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在此,我真诚地对您说声:谢谢!


最后,作为辩护人,请允许我再次请求:对郭某美案,请贵院辛苦审查的同时,能让我们法律人、让我们社会看到那一份理性而又不失温暖的法律声音,我相信,这绝不是对法律的误读,更不是放纵犯罪;相反,这是对法律真诚地坚守,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司法理念最完美之阐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郭某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谢谢您!


     此致

广州市H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小强、何丽秀律师




王小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部秘书,华夏公司辩护联盟广州市秘书长。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涉黑、毒品犯罪辩护、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