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长期存在充电宝业务合作关系,嫌疑人汪某作为A公司的某区域主管,推广充电宝为其主要工作内容。2020年8月,汪某前往C酒店进行充电宝的推广工作,始了解到B公司与C酒店存在民事金钱纠纷,即B公司拖欠C酒店人民币10818.5元尚未偿还。为促进B公司与C酒店的矛盾消解、增进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合作,汪某主动向C酒店提出代偿这一笔款项。但C酒店要求出具一份加盖B公司印章的正式协议。据此,汪某找到一家小店铺伪造了B公司的印章,并出具了还款协议。后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还款协议并未生效。2020年10月,C酒店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10818.5元本金及利息,汪某作为第三人,最终该案以汪某向C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而调解结案。2020年12月,B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称汪某伪造其公司印章,严重影响其司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2020年12月21日,汪某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羁押于广州市某区看守所。2021年1月21日,汪某被移送至广州市某区检察院审查批捕。2021年1月27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当事人已经重获自由。 02 律师辩护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王小强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与家属沟通、会见嫌疑人,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整合团队现有的各方面资源,分析案情,梳理讨论,第一时间敲定该案的辩护策略与方向:积极赔偿B公司寻求谅解、争取先予取保候审或者在检察院阶段酌定不起诉。 据此,王小强律师就赔偿被害人B公司并寻求谅解事项与家属积极沟通、多方交涉,最终汪某家属代汪某向B公司赔偿1万元,并取得B公司的谅解协议。王小强律师还多次与办案机关协商沟通,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请求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王小强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对该罪的构成要件、汪某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社会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剖析论述,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小强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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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