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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作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6次举报


1、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2、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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