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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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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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途中车辆爆胎造成死亡,成功帮助家属争取到157万余元赔偿款

发布者:孙勇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9月8日起,王某某多次按照某某公司员工刘某、曲某指示,为某某公司提供代驾服务。每次代驾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油费等费用及代驾费用由刘某、曲某转账给王某某。2020年9月23日开始,王某某按照某某公司员工曲某指示,将某某公司所有的津C2××**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徐州驾驶至天津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20年9月24日17时,当车辆行驶至G3京台高速337KM+500M处,因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爆胎,车辆失控碰撞中央移动钢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亓新胜驾驶的鲁NC××**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部碰撞后又与右侧边护栏相撞,致使鲁NC××**号重型厢式货车侧翻向前滑行,滑行过程中又与右侧边护栏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津C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王某某当场死亡、鲁NC××**号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王沛英受伤、鲁NC××**号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损坏、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移动钢护栏损坏及高速路产损失事故。2020年9月29日,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交鉴D字第3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津C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一轴左侧轮胎是在该车沿现场道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突然爆破的。”2020年10月9日,德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37830212020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事故发生后,某某公司垫付丧葬费150000元。

案件分析:

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

1.关于王某某某某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某多次按照某某公司员工指示,以自己的技能为某某公司提供代驾及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由某某公司王某某支付报酬,故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王某某构成雇佣关系。

2.关于赔偿主体和赔偿比例问题,因王某某是在完成某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故某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某某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在该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涉案鉴定意见书鉴定事故发生原因为涉案车辆第一轴左侧轮胎突然爆破,故某某公司应对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所有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3.关于两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问题。王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原告以2019年北京市相关标准主张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赔偿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72万,扣除某某公司已垫付的15万,共计157万余元。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某与某某公司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律师极力主张王某某并非某某公司员工,也非接受某某公司派遣,双方应属于承揽关系。本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主张王某某与某某公司构成雇佣关系,且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自身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可我方观点。我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孙勇律师,联系方式:18753187579(微信同号)。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在各种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