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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孙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买房,首付款,还贷资金均是原告出资,房产也一直由原告实际使用。虽然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XX是位于XXXX的房产的实际购房人。
2、被告韩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登记在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