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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子女以被安置人身份分割动迁补偿款及继承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房屋拆迁安置,长期居住人、户口挂靠人是否为被安置人?补偿款如何继承?

案情介绍:

洪X和杨X为夫妻,育有洪X、洪X、洪X,三个儿子。洪X于2007年1月去世,杨X与2009年11月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洪X夫妇原居住的位于宝山区某路的房屋A于2003年6月纳入动迁范围,2007年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分得动迁补偿款222.5万元。房屋A的产权为洪X所有,房屋A中载有4个户口分别为洪X、杨X、洪X、洪X。在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一栏只记载了洪X一人。

其中洪X与父母居住于房屋A,户口与2003年4月迁入,其声称自己出资升层搭建了房屋A的阁楼,并对这阁楼所占的补偿款主张权利。洪X并未实际居住生活在该房屋1年以上,属于空挂户口。洪X虽然户口不在房屋A,但一直与父母居住生活。

父亲洪X去世后,洪家对补偿款有如下处理:62万元用于偿还购买房屋B的借款,房屋B的产权人为洪X夫妇。50万元由大儿子洪X暂为保管。母亲杨X分别给小儿子洪X30万元、给二儿子洪X20万元。杨X分给4个侄子共15万元。剩余40万元养老款存于杨X名下,由二儿子洪X与小儿子洪X保管。

洪X以房屋A的阁楼为其出资搭建为由,在母亲杨X在世时,便要求分割母亲杨X保管的剩余补偿款(③④⑤项钱款)中的70万元,直到母亲去世仍争执不断。洪X和洪X两人反驳称阁楼并非洪X一人出资出力所建,而是一家人共同搭建,洪X也未能举证证明阁楼是其独资独建。因大儿子洪X屡次烦扰将近百岁的母亲杨X,不关心母亲身体和生活,不顾及兄弟情谊,导致母亲受到精神和疾病的双重折磨。故母亲杨X写下多分书信恳请大儿子不要为了金钱制造矛盾,兄弟反目等责怪洪X的内容。另外也写下遗嘱,将存于其名下的40万元养老款分给二儿子洪X和小儿子洪X。

洪X同时也以被安置人的身份主张其应分的拆迁款份额,洪X反驳称洪X和洪X户口虽然都在房屋A,但洪X是动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2个月才将户口迁入,且在本市有住房,因此不符合被安置对象的要求;洪X未在房屋A居住,且在本市别处也有住房,因此也不符合被安置对象的要求。三儿子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①三个儿子是否符合被安置人的要求?②母亲杨X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③母亲杨X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结合案情和相关法规,在此做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房屋A动迁时,洪X和洪X在本市别处均有住房,居住不困难,另外洪X并未居住于房屋A属典型的空挂户口,所以洪X和洪X均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安置人的要求。洪X一直与父母居住生活,且在本市别处无住房,属于房屋A内的共同居住人,但未主张其为被安置人。洪X对房屋A的阁楼主张权利,因未能举出有力证据,所以不予认可。此外,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一栏仅为洪X,故房屋A的被安置人应为洪X一人,分得的222.5万元拆迁补偿款应归洪X夫妇,洪X的份额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杨X和三个儿子均分)。

其次,杨X生前分给二儿子洪X、小儿子洪X、四个侄子的钱款共计65万元,因除去购买房屋B的62万元和大儿子暂为保管的50万元,剩余的钱款只是由杨X暂为保管,所以杨X只能在其份额范围内有处分权利。

最后,杨X所立遗嘱效力的认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所处分财产为立遗嘱人个人财产。所以虽然杨X95岁高龄,但符合前述规定的遗嘱当然有效。另外,就遗嘱涉及的40万元财产,同前文分析,杨X只能在其份额内处分的财产才有效。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