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长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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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怎么分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钱X和孙X是中专同学,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女方孙X从结婚前至今一直无固定工作 ,婚前一直叫男方钱X购买新房作为结婚婚房,但由于男方没有能力购买新房,女方一直很介意。2005年3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在酒店举办了婚礼。由于孙X自从毕业以后就几乎不上班,所以所有结婚费用全部是男方及男方家长承担,婚后居住在男方父母以男方名义出资购买的房产A中。

孙X在结婚后一直以身体不好为由几乎没有正常上班,家里就靠钱X一个人一千多元的工资支撑着。结婚后虽然未采取避孕措施,但是孙X一直没有怀孕。2007年孙X的父亲一直在出差,所以孙X提出回娘家居住,以便照顾母亲,并将房产A用于出租,租金每月三千元,都打入孙X的银行卡上,钱X和孙X从2007年起就一直在孙X娘家居住。

2010年8月初,孙X被查出患白血病,经钱X托关系购买了格列卫药物。当时孙X刚刚通过试用期的单位组织了十万元左右的捐款,钱X父母也当即拿出了八万元为孙X治病,孙X父母为其投保的保险赔付十万元。钱X每周都坚持带孙X去看中医,为其调理身体,由于孙X在患病期间没有工作,医疗保险无法正常使用,至今所有检查治疗费用全部为钱X一人承担。

2012年孙X为了了却自己的汽车梦提出来购买汽车,钱X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是考虑到孙X重病在身不易受刺激,就将父母所赠与的钱款及自身全部钱款都用于买车,且车主为孙X的名字。至今汽车的保养费用都是钱X在负担,因为钱X经济能力有限,在孙X病情得到控制,最终完全康复后,就提出将车卖出,但是孙X始终不肯答应。而且孙X在此期间多次催促钱X购买新房,钱X的父母见儿子为此事烦心,于是就将新买的房子重新装修,给儿子钱X和孙X居住。但是孙X居住一两次后又抱怨环境嘈杂不愿再住,并向钱X提出如果一年内不换购其他地产,就必须出去另借新房居住。两人为此事争吵多次,最终于2015年底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法院先就钱X和孙X的案件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相应的调解协议,这是遵循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在钱X和孙X的婚姻中,钱X一直是付出的一方,家中的开支、孙X的医药费都是钱X在负担,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钱X一直在努力维护和睦的婚姻关系,而孙X则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可见在这段婚姻中,钱X付出更多。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第七条可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钱X父母为钱X购买的房产A,可视为钱X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钱X和孙X自愿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二、房产A归孙X所有,孙X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支付钱X补偿款五十万元,逾期不支付则折价补偿款为六十万元。钱X在孙X交付补偿款后两周内配合孙X办理房产变更相关手续;

三、登记在孙X名下的汽车归孙X所有,孙X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支付钱X折价补偿款五万元;

四、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