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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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XX、李XX系夫妻关系,李X、卜XX系其女儿、女婿。因李X、卜XX于2013年11月6日已登记结婚,李XX、李XX于2015年10月11日购买案涉房屋时,分别赠与李X、卜XX各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故李XX、李X、卜XX共同与中XX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购买的案涉房屋为三人按份共有。李XX、李XX于2015年10月11日前全额支付购房款604345元。目前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及房屋交接手续。因李X、卜XX不重视父母亲情,多年不关心看望父母,李XX、李XX请求撤销对李X、卜XX的赠与,并请中XX公司协助变更备案登记材料,直接将案涉房屋登记于李XX单独所有。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撤销李XX、李XX对李X、卜XX房屋份额的赠与。
法律分析
本案根据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赠与的案涉房屋份额仅办理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其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李XX、李XX请求撤销赠与行为于法有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主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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