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平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14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前系合作关系,因在合作期间经营不善,被告与原告终止合作,同时签署终止合作的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220000元。因原告对被告的谅解,同意被告分期延迟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和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进行还款,但被告一直未曾履行还款承诺,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律师点评:合伙是最具人合性质的组织形式,合伙最重要的是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组织解散时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意见与建议:建议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有可能被认为超过实际损失太多不被支持,反而不能起到想要的效果,一般签协议时约定不超过预计损失的30%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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