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采购项目中可否同时确定多家中标单位?
答:可以,《招标投标法》之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供应商,其核心在于程序正义,相关法律法规亦未限定招标人只能选取一家中标,即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多家中标单位。但是,对于大部分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由于一家供应商即可满足供货/服务需求,不宜采用多家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在项目现有供应商已经可以满足项目需要的情况下,强行增加供应商,属于典型的“分馒头”,属于采购人滥用职权之表现,且给项目履约带来较大不确定性,中标供应商之预期利益严重被侵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标单位选定数量需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可在招标结束后临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