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7规定,下列十种情形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得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c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者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栏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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