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的冬季来临后,暖气作为御寒神器闪亮登场。目前,集中供暖已经成为城市采暖的主流方式,但既然是集中供暖,故而所有人都得按照一个步调走。而现实的情况必然是不可能完全一个步调,即有一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暂时不需要集中供暖,那么问题便出现了,不需要集中供暖,是否还需要缴纳暖气费?
答案:大部分城市需要。以西安市为例,根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交纳基本热费。同时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第三条规定,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再以太原市为例,根据并城乡管发【2010】40号及并价商字【2012】169号,空置房停暖申请后,应按30%收取供热费。如果房屋空置,用户应向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9月30日前),物业公司再向所在区域的热力站申请,热力站先期审核,并为居民家热力管网阀门打上铅封,然后居民所提出的申请将由热力站上报供热公司经营处,由监察大队审查后再反馈给经营处,经热力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整个申请工作才完成。但对于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办理停止用热。铜川市则是按照能分户控制的,按总价30%缴纳,不能分户控制的,按60%缴纳。未使用暖气,还需要缴纳基本热费的原因在于热能传输损耗。
紧接着另一个问题:供热不达标,是否可以要求退费?
答案是:可以。用户与热力公司之间属于供热合同关系,需要受合同法以及双方供热协议约束,热力公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当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西安市为例,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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