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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

作者:李研博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77次举报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交流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便是网络交流记录越来越多地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即将于5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确认和强化了网络交流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根据证据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微信为例,微信作为国民级的即时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被作为证据大量呈现在法庭之上,但结果却是并不一定被法院所采纳,原因就在于证据不规范。具体而言,微信聊天记录被举证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点是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件事实的意思表示,包括承认、请求、承诺等,另一点是微信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微信转账。



01


微信记录



大部分当事人为了证明某一事实,往往是将和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截屏后,以图片的形式向法院提交。但在法庭上,对方当事人却有可能拒不承认该微信为其本人所有,而且由于微信目前推出了微信可注销功能,导致微信记录可能不被采信。

     案例:在(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判决书中,法院旗帜鲜明地指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为避免这一不利局面的发生,当事人可以采取录屏的形式固定证据,第一步需要显示微信号码,微信号码不可更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二步,在固定微信号码后,再录制聊天记录,不限于一页,以此确定对方微信身份的同一性。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对方为语音形式,则在录屏过程中可以播放其语音。同步制作文字版内容,尤其是对方使用方言,更需提交文字版内容。若是不具备录屏形式的,在提交截屏方式的,可以使用微信自带的语音转文字功能。

为防止微信聊天被误删或者对方注销微信号更不利因素的发生,当事人可在诉前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当事人亦可在微信电脑端及时备份聊天记录。





02 转账记录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证据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有鉴于此,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第一步,进入微信钱包,右上角会有“账单

第二步,点击“账单”后,点击右上角三个小点,会弹出“账单下载”。


第三步,点击“账单下载”,会弹出“用途下载”。

   若选择证明材料,并留下邮箱后,微信很快会来PDF版本的账单。



最后需强调的是:微信作为一种电子数据证据,其存在原始载体,故而在开庭时需携带手机、IPAD等原始载体,现场向法庭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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