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很多律师见解一样,很多法院亦认为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缺乏法律依据。具体理由是我国没有实施强制代理制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是基本需要,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如: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由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以上两处规定可以说对于律师费的承担起到重大影响,但是应用范围非常受限。那么,除此之外的律师费用便不能主张了吗?

问题:某银行与借款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给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是否该支持此项关于承担律师费的诉求?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律师代理费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3期

案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2015】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如无相反约定,合理的律师费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
法院论述: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江磁电工公司司)基于《阴极铜买卖合同》和《电工用铜钱坯买卖合同》和《债权确认书》而对甲方(云南铜业公司)的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的约定,江磁电工公司逾期仍未付款,云南铜业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江磁电工公司主张权益,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系为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云南铜业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万元亦未超过《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所规定的收费限额,故云南铜业公司以案涉《股份质押合同》为据,诉请江磁电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3万元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规定,云南铜业公司诉请江磁电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63万元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与建议:从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及法官著述可发现,对于律师费的主张最高法持相对宽松态度,对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按法无禁止即可处理,对于法律相关规定做扩大解释,比如物权法第173条,该条实际上并无直接提及律师费,但最高法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可以包括律师费在内。
基于此,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在事前签订合同时,即需对律师费用后期可能发生的费用明确约定,最好可由专业律师起草相关条款,以使得该条款可在后期诉讼中获得法院认可,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经济损失。

附部分律师费可获支持判例: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商标侵权纠纷案——1995年第3期最高法公报案例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指导案例53号,(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83号
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25号
临沧西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4号
赵刚为与被告乔熊、乔金生、韩金宝、乔金英、华加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10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