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从实际出资人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应当进入确权程序。换而言之,实际出资人必须要向公司(含其他股东)提出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得到公司的确认后,股权转让方可进行。在确权过程中,公司及其股东应当禁止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反对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其可以向法院诉请确认。一旦认定成功,则实际出资人可进行股权转让。
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从实际出资人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未提出反对,则可以认定该转让有效。此时在实际出资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的不是股权,因为此时股权仍然归名义股东享有,其转让的仅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投资地位,相当于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
7年
7次 (优于89.57%的律师)
6次 (优于92.23%的律师)
10754分 (优于95.69%的律师)
一天内
48篇 (优于98.3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