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照约定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即需要其他1/2以上股东之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照约定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即需要其他1/2以上股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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