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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应如何识别与判定

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1812日,原告(甲方、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杨XX(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60000元,详见附件《借款明细清单》,借款期限为2021812日起至2022811日止,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息,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于还款到期日前支付。甲方已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至乙方分别指定账户,乙方已确认收到上述借款。乙方应于202281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归还所借款款项及利息,若逾期仍未归还全部借款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以未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20201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交付49000元;202012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交付49800元;2020122日、3日、4日、5日、7日、10日,案外人邵XX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原告转账6笔共交付295900元;2020124日、5日、7日,案外人青岛YY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账3笔共交付147500元;2020122日、3日、10日,案外人青岛MM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账3笔共交付148000元。

原告于202231日与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费XXXXX元。

庭审中,被告杨XX称邵XX、青岛YY公司、青岛MM中心向原告的转账均为代其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其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90200元。原告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出借金额是106万,其实际出借借款为95万。

法院裁判结果: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21821日起至2022811日止);

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28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XXXX元。

法院裁判理由: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杨XX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于20201228日至2021821日期间共向被告杨XX交付了95万元,被告杨XX辩称,原告向其交付上述款项并非是出借的款项,而是向其退还其之前支付的货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其向本院提交了包括案外人在内的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共计为690200元,金额远少于原告向其支付的款项,退还货款的金额远高于支付货款的金额,与常理不符,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向其支付《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但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已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至乙方分别指定账户等条款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是在原告交付了部分款项后补签的,故应当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原告出借的本金金额,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95万元为准。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对于原告主张借期内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2021812日起开始计算,但原告最后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21821日,故本院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21821日起至2022811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自违约之日起以未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28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XXXXX元,该费用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站被告XX公司对杨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公司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盖章,原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XX公司有为杨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借款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区别在于,借款始终只有金钱往来,不附加其他义务。比如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虽然货物有可能是无形的,比如腾讯视频会员卡,但始终有一个货物的对价交付。而借款合同则只有出借和还款两个环节,且两个环节中间一般还有一个期限,也就是借期。再比如明股实债,这个相对复杂一些,有的只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掩盖借款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假股东一般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还有的是投资后,若达不到预期分红,则要求公司创始人全部偿还,虽然有对赌性质,但其实质仍是明股实债。理清借款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对容易,但关键的是要夯实借款证据,比如借款合同、欠条、转账记录,有无担保。对于频繁出借、归还的,一定要将每笔资金往来进行对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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