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10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3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职位为陕西大区销售经理。期间签订数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短短两个月期间,公司先后向孙某发出四份《严重警告通知书》,理由均是孙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干涉其他区域经营、泄露公司机密等。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孙某同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即,孙某委托本律师进行法律维权,主张赔偿金、年假工资、年终奖。
案件裁判:
该案件从劳动仲裁到中院二审,历经三个程序,历时一年半。案件结果也从最开始的只支持年假待遇13863元到二审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581202元,成功为孙某多争取到近60万元赔偿金。
律师分析:
一、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简单而言,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的二倍计算。本案中,还有个特殊情况便是,孙某的工资高于西安平均工资,低于北京,按哪个计算呢,按劳动关系履行地——西安市社平工资计算。但高于西安社平工资,如何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以此为标准计算孙某的赔偿金。
二、为什么要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虽然说,本案中公司先后四次向孙某发送严重警告通知书,但频率明显过于频繁,而且公司所反映问题缺乏过硬证据,对于孙某这种十几年工龄的员工不可能触犯。另外,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公司发出解聘通知没有通知工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三、年休假赔偿怎么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年终奖应该发吗?
年终奖虽然属于约定性福利,但只要员工付出正常劳动了非本人过错离职的,应该享有年终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183号案例明确指出,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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