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29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1与第三人刘某2系夫妻关系,刘某1与刘某3系父子关系,刘某1与刘某2婚后共有房屋一套,2017年两人离婚,约定房屋归刘某1所有。后房屋由刘某2实际占有使用,刘某3偶尔在此借住。刘某1后直接诉至法院,认为刘某3侵占其房屋,要求搬离。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1诉请,原因在于举证不能。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刘某1认为刘某3侵占其房屋,但其却并不能举证证明刘某3实际侵占的事实。而实际上房屋系其前期刘某2在侵占,其应该起诉刘某2,而非刘某3。
律师建议:对于场地侵占、房屋侵占等物权侵害类案件,原告在起诉时首先要证明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且有权属证明。其次,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侵占之事实,此项需要专业取证,可委托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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