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1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0日,原告董某与张某签订备案版《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6月21日,原告董某与陕西XX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两次股权转让均由原告董某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被告高某。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退还其股权转让款,并声称其并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案件结果:原告董某撤诉。
律师点评:本案中,董某将股权转让款虽然支付至被告高某处,但高某仅仅只是代收,随即将股权转让款转给张某,不存在任何侵占。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针对董某声称其本人并未签署第二份投资入股协议,经过本律师仔细排查被告高某邮箱,并经过公证,确认原告自行签署此协议并发送至被告高某邮箱。
律师建议:对于股权转让,首先要确定股权的合法性,确保出卖人有权转让。对于股权价格,应相对明确、合理。对于股权转让步骤,应相对明确、清晰。涉及第三人的,一定要见到第三人并取得第三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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