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15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马某系王某1之母,原告王某2系王某1之子。2021年6月6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李某驾驶鲁XXX重型车沿319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周至县哑柏镇XX小学门口时,与前面同方向刚停放在路边的陈某驾驶的陕AXXX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又与道路外行人王某1、王某3、王某4、杨某发生碰撞,致王某1当场死亡,其他人受伤。交警队事故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次要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同时查明,2017年3月1日,被告久X公司将上述重型车出卖给被告赵某并交付,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21年6月30日,被告赵某与久X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上述车辆挂靠在久隆公司。
裁判结果:久隆公司对该事故赔偿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中,本律师代理久X公司一方,属于胜诉。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主要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久X公司已经出卖并交付车辆给了赵某,即使车辆未过户,但赵某已实际控制该车辆,故应由其承担责任,李某作为赵某雇员,属于职务行为,对外不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在一般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所有人对于事故发生带有间接故意的,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明知车辆有缺陷或者明知驾驶员不能驾驶车辆等。另外需注意的是,挂靠属于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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