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9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年初,潘某与刘某合伙准备开设社区超市,每人出资20万元。2015年5月,潘某向刘某转账20万元,刘某向潘某出具收条。后因其他原因导致该合伙生意失败(未实际开始)。此后,双方又合伙其他生意。2018年年初,双方终止所有合作。
2018年10月,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20万元的投资款。刘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投资款已转换为后期其他项目运作资金,但未提供原始凭证。
证明效果:潘某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转账记录与收条,说明潘某已经缴纳了投资款。但刘某无法证明该笔投资款的进一步去向,其声称用于后期项目投资,但无法提供原始的会计凭证以及潘某同意转化的证据。
重要提醒:本案虽然本律师代理的潘某获得胜诉,判定由刘某向潘某返还该笔投资款。但是由于潘某与刘某就个人合伙开设超市事项并未有书面约定,导致审理时间冗长,法官不好进行事实判断。对于合伙等合作事宜,建议事前提前做书面约定,均衡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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