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26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物价部门(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A物业公司在B小区装修垃圾清运收费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其认为按照本地3元/平方的政府指导标准进行一次性收费,包括清运所有垃圾。事实上,A物业公司在收取3元/平方的费用后,履行了装修垃圾清运义务。但对于砸墙等其他建筑垃圾,由社会第三方收取费用并清运。物价部门认为A物业公司未履行装修垃圾清运义务。
案件结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某市物价部门(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原处罚结果。
律师点评:本案终结后,本省在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直接明确,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垃圾的,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在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过程中,首先需明确哪些属于政府管制,哪些属于可自由协商。对于难以确定的,尽量由社会第三方进行服务,自身监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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