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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开发商是否承担必然责任

发布者:李研博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18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小区17楼业主室内漏水,导致16楼业主家中被淹,17楼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案),又将开发商诉诸法庭,认为是开发商提供的水龙头存在质量问题。该诉讼中,由本所律师担任开发商一方的代理律师。按照民诉法的基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本诉讼中,开发商一方只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开庭中开发商一方提供了水龙头的质量合格证,本所律师认为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导致水龙头被冻裂。但原告,也就是17楼业主却无法证明水龙头质量存在问题,在法院释明是否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况,拒绝鉴定,即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诉讼中的主张理由存在质量问题,大多数而言还是需要申请鉴定,否则败诉可能性较大。从购房者的角度而言,需要在漏水的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比如手机摄像),从而证明漏水是自然发生,而非使用不当发生。另一点,需要及时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漏水继续发生,可联系物业及楼上业主。从开发商的角度,需要提前搜集出施工资料,主要是相关物品的合格证以及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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