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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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得房产,仍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三种典型情形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9次举报
2026-0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内购得的房产,原则上不论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的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结婚登记后,即便只有一方工作有收入,另一方完全没有任何收入,有收入的一方用其婚内的收入购买的房产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就是成立了一个新的财产共同体,不管是谁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不是一方单独所有。所以,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即便是首付和房贷都是一方在挣钱承担,该房产原则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有收入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说是原则上,那肯定是有例外情况。实践中,婚内购房仍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有以下三种典型情形:1、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一方婚前的存款、房产出售款等个人财产,并能提供清晰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资金未与婚后收入混同,且房产仅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该房产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明确赠与子女个人,如果购房款由一方父母全额支付,且父母与子女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表示该出资及所购房产仅赠与自己的子女一人(非夫妻双方),并且该房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该房产也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协议,夫妻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后购买的某套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书面签署,该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约定拥有该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这也就提示我们:1、如果是用婚前财产婚内购房,最好婚前财产不要与婚后财产混同,并且所购房产要登记的己方一人名下;2、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子女房产,最好是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并且房产要登记的子女一方名下;3、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某房产归一方所有,最好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而不仅仅是口头说说而已,并且该房产要登记在约定的该房产所有方一方名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1210220********10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