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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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作者:李素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2026-03-23

实践中,时常会有当事人说“我上法庭能把事情说清楚,还有必要请律师吗?”法官判案的两大依据是事实和法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上面这个问题其实和“法律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法官知道怎么判案,还有必要请律师吗?”这个问题有异曲同工之处。

相信每个法律从业者早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时常要考的一个知识点就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系与区别”。是的!每个法律从业者早在最早接触法律的时候就被种下了“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的基因。法官判案通常依据的不是你能讲清楚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的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你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官没有上帝视角,也没有亲眼目睹客观事实的发生,并且很多时候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法官所能依据的只能是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你能够讲清楚的所谓“客观事实”。因此,打官司远非把事实讲清楚那么简单。

很多时候,客观事实一旦发生并完成,就很难完全还原其真实发生的状态,除非是有监控完整拍下了当时的情形,甚至很多时候因为拍摄角度和拍摄时常的问题,即便有监控也难以完整、客观地还原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而且,很多时候民事主体在事实发生时完整用监控记录当时的情形很不现实、成本过大,或者对方主体不一定能够接受。因此,在当事人诉讼前后,如何收集、固定、补充相关证据,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达到足以使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认定。这是律师面临并且要解决的最大课题之一,也是考验律师办案经验和办案水平的关键之一。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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