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旭东律师
维护公正,共建法治
1539802868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法律实务(七)“如果赵丽颖和冯绍峰是诉讼离婚,公司股权怎么分割?”

作者:姚旭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6次举报


赵丽颖和冯绍峰官宣离婚,网络关于二人离婚的消息迅速传开。


众所周知,二人名下牵扯的公司多,据企查查APP显示:赵丽颖对外投资的企业显示10(有3家显示已注销),担任5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冯绍峰对外投资的企业显示有7家(有两家显示已注销),也担任5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据网上已有的信息,二人应该是协议离婚。如果是诉讼离婚,必然牵扯到双方名下公司的股权分割,那对于双方必然有诸多不便,也会付出比较高的诉讼成本。


假如二人离婚诉讼,所涉及的公司股权怎么分割呢?


笔者通过梳理法律规定中关于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内容,结合审判实践,形成本文,望对读者朋友们的工作实务有所帮助。

注:由于夫妻间协商一致情况下,法院仅审查该协商结果的合法性。若该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处理。故本文中将夫妻就股权问题协商一致情况排除,不作讨论。主要针对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情况下的股权分配问题进行分析

要解决股权分配问题,我们必须先分清哪些股权属于共同财产。

01

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存在分割问题,如果不是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则不参与离婚分配(至于法院判决离婚补偿是另一个问题,本质上不否认个人财产独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比以上两个条文,可知:


夫妻共同拥有的股权,包括3种:夫妻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夫妻接受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股权、夫妻协商一致将婚前一方股权转化为共同的股权。


夫妻个人拥有的股权,包括4种:夫妻一方婚前持有延续至婚后的股权、夫妻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的股权、因接受继承或者赠与所得之只归于一方所有的股权、双方明确约定只归于一方所有的股权。


但是,法律规定在适用中存在另一个问题,股权分红与增值算“自然增值”还是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股权作为财产分割,实际上内涵三部分内容:股权本身、股权分红、股权增值


故对于股权本身,一般按其所取得时间即可区分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无太大争议。争议集中在股权分红与增值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较为通说的观点认为,股权增值部分,需区分该增值产生的原因是婚后专门花费心力进行操作以增加收益,还是静等其升值有所不同。


例如一方婚前已经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其虽为股东,但并未参与经营,只是简单的收取分红,静等股权增值,该部分分红与增值一般认为是个人财产。反之,如果其每天参与公司经营,公司股权增值更多源于其付出的劳动,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如果购买的是股票、基金等,若一方在婚前买完之后婚后没有卖出买进的操作,只是静等其自然变化,离婚时对于增加的部分收益一般也算作个人财产。反之则属共同财产。


在区分完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婚后夫妻共同投资公司,均为股东,股权该按照双方“一人一半”还是按照“公示登记”的比例进行确认?


02

离婚股权分配,以工商登记

为准,还是一人一半? 


在实践中,为了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夫妻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会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股权登记,比如一方占60%、另一方占40%,或者一方占70%、另一方占30%等,不是按照双方各占50%进行安排。


在离婚时,往往占股多的一方会主张:我们登记的股权比例就是我们约定的夫妻财产份额,应该按照登记的股权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占股少的一方肯定会反驳:登记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因为登记在谁名下就成为谁的个人财产,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的股份分一半给对方,最终达到混合后各一半的结果。比如夫妻一方占20%股份,另一方占30%,其他股东占50%,夫妻二人在股权分割时,应当是(30+20)÷2=25,每人分得25%的股份。


到底应该支持哪一方的观点,估计不同的读者会有不同意见。较为通说的观点认为,如果夫妻没有在婚内将双方全部财产做明确区分,则登记的股权不论在谁名下,均应在离婚时分给对方一半,不应以工商登记确定双方财产份额


处理完上述两个问题后,到了本文最关键的问题,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03

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本文按照不同公司的性质,分四部分进行说明,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区别于一方持股,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得股权或者不要求分得股权,笔者按照图表形式进行陈列,便于直观了解。后附相关法律规定。


#1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处理较为简单,法律规定较为明确。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中,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合伙企业股东,则按照合伙人内部约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处理的核心原则是一人一半。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离婚时仅有一方在合伙企业中有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问题: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较为自由,故夫妻之间关于该部分股份的处置,与一般财产相似。不论是平分股权,还是按照股价补偿都是较容易实现的。


至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虽然有的存在限售期承诺,但是离婚时如果进行股权分割,仍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过户之后继续遵守限售期承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实践中存在数量最多。


如果双方均不要股权,都不想经营,则夫妻须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二人分配转让所得价款。如果是二人共同出资的公司,可以申请解散,分配剩余财产。


以下针对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要求获得公司股权的情况进行区分: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4

离婚时,选择股权还是股权折价款?


离婚时,分割股权常有三种方式:作价补偿股权折价款、实物分割、分割股权转让价款。


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均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作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或者虽然参与经营,但负责内容非公司核心所在的一方,即使获得公司的经营权,不一定能够使公司顺利经营。


争夺经营权,通常会存在以下“坑”:


1.公司出资不实,是个空壳,后续存在补缴出资问题;


2.公司在离婚前已经被对方通过关联交易、虚构交易、虚构债权等方式“掏空”,资产大量缩水


3.核心产品开发、核心人员和产品销售不由自己掌握,后续无法正常开展经营。


在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情况下,贸然接手股权的后果是严重的。虽然公司存在一部分财产,但在公司债务于后期浮现时,可能出现剩余财产不足以填补空缺的情况。获得股权一方,在未完成的认缴出资范围内,还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离婚后,为个人经济考虑,前夫/前妻会借助自己以往的影响,与公司核心客户及核心供应商另行取得合作,公司核心员工也可能会被其“策反叛变”,这一切,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继续经营。


所以,在离婚时,如果未掌握公司主导地位,并且无充足能力经营公司的夫妻一方,放弃股权实物分割,转而要求作价补偿是更有益的。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也会考虑到如何分配会更有利于公司经营与发展,并不是夫妻一方提出分割股权便能够获得支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原则上支持由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同时按照合理价格给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


关于股权折价款如何确定,限于篇幅原因,本文暂不讨论。本系列的后续文章,将对该问题予以专门论述,望有兴趣的读者继续关注。 



本文作者

姚旭东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旭东律师 已认证
  • 15398028682
  •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358分 (优于8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7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姚旭东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6122 昨日访问量: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