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本案系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委托人A女士系名称为“路灯灯具(PV-1单光源)”(专利号:ZL20063008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我方发现,贵州某建设集团(下称“建设公司”)在其承揽的某道路改造工程中,安装并使用了数百盏侵犯我方委托人专利权的路灯灯具,遂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主要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建设公司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公证书违法、产品未侵权、具有合法来源、一审程序违法、赔偿额过高等多项理由,请求驳回我方全部诉请。
二、案件焦点与难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于:
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行为定性:建设公司安装并交付侵权路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建设公司声称其灯具购自第三方,该抗辩是否成立。
证据效力:我方委托公证机构在非户籍地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合法有效。
赔偿计算: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时,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代理策略与工作要点
作为被上诉人A的代理律师之一,我们与团队共同制定了严谨的应诉策略:
巩固权利基础与侵权事实:
清晰梳理专利权转让链条,确认委托人权利主体的适格性与权利稳定性。
针对上诉人对公证书管辖异议,我们补充提交了委托人在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等证据,有力证明了申请公证的合法性,维护了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坚持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向法庭详细阐释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在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击破合法来源抗辩:
重点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指出合同签章方“宁波BB灯具有限公司”与其主张的供货方“宁波市BB灯具有限公司”名称不符,且前者无工商登记信息,合同真实性存疑。
指出合同内容缺乏产品具体描述、型号、图片等关键信息,无法与侵权产品建立对应关系。
论证其提交的付款凭证(如记账单、报销单、流向个人的银行流水)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习惯,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的合法采购事实。
精准定性侵权行为:
结合《投资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验收文件,论证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负责采购并安装涉案路灯,其后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本质上完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产品销售行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销售侵权要件。
合理主张损害赔偿:
在难以举证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我们提供了涉案专利在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明确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计算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规模(灯具数量)、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在法定幅度内支持我方索赔请求。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认定我方提交的公证书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可作为定案依据。
通过详细比对,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认定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确认建设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
认为一审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认为一审未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五、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二审阶段成功抵御了对方的多角度上诉冲击。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以下法律实践价值:
公证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明确了公证申请地并非仅限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同样具有管辖权,保障了权利人跨区域维权的便利性。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标准:强调了该抗辩成立需具备严格的证据要求,包括主体对应、合同明确、交易合理、支付合规等,不能仅凭一纸瑕疵合同即予认定。
工程领域销售行为的认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采购侵权产品并安装于工程中,以此实现合同价款结算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需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在缺乏精确损失或获利证据时,合法、真实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法院确定赔偿额的重要且合理的参考基准。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清晰的法律论证和对案件焦点的精准把握,最终赢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
代理律师:肖航律师
(注:本案信息已根据要求进行匿名化处理)
肖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