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快递与外卖行业的飞速发展。便捷的物资配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一些外卖小哥为了赶时间,骑车时车速较快,容易发生事故。那么一旦骑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损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来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1日,外卖小哥朱某在送餐途中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相撞。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受伤送医后,共住院治疗57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朱某、配送平台、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配送平台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不能确认朱某是在配送途中发生事故拒绝赔付。张某无奈将朱某、配送平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骑手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配送平台与骑手是雇佣关系,并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配送平台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承办法官多次与张某、配送平台及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希望减轻当事人诉累,但保险公司坚持以不能确认朱某是在配送途中发生事故为由,拒绝调解。调解未果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判决配送平台赔偿原告张某145,477.58元,同时告知配送平台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合同权利。为使伤者张某尽快实现胜诉权益,在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下,配送平台与张某商定分期赔付,于2020年11月5日先行给付赔偿款6万元。外卖骑手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职业风险高,部分骑手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骑手撞人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怎么赔就成了问题。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下两点值得关注:关于骑手的工作时间主要取决于其与雇主约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骑手当日第一单接单时间及最后一单完成时间。以本案为例,骑手蒋先生的工作模式并非24小时在线接单,而是可以自行选择下班时间,其下班后意志和行为不受雇主管理和支配,亦不为雇主创造经济价值,雇主便无义务为蒋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二、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该条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劳务者、临时雇佣人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大致有以下几种:1.APP平台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APP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2.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将骑手派遣至APP平台从事配送服务。发生事故后,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的规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伤者往往会将APP平台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3.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配送公司再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最终由人力公司与骑手签订项目加盟协议并为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代发工资代缴保险。在该种情况下,骑手虽为个体工商户,但仍由配送公司进行管理,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应视为为配送公司履行职务,配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许多伤者是将骑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此外,如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