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对于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在转租中次承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租金,以避免承租人不交租金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母公司为子公司代为偿还债务,子公司的债务问题可能会对母公司的信用评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母公司代子公司清偿债务以维护其信用评级;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相应的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为维稳需要总包单位直接代分包单位支付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某物流公司为了保证货物的时效性,代运输业务承接人支付了欠付的运费,并成功向运输业务承接人追偿。下面,小编将通过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第三人如何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图示
案件摘录
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吴某结算,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2020年11月某日,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吴某,吴某当时对此无异议。后吴某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吴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案情,本案存在争议焦点为:物流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债权人即承运司机支付运费并向债务人吴某追偿,针对前述焦点,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小编具体分析如下: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适用条件。首先要求第三人必须对债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此种利益的享有应当是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通常要求第三人对清偿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要求第三人享有一种特殊利益。该利益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就会导致第三人遭受利益上损失。就本案而言,因债务人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导致运输的货物被扣留,如果该货物属于生鲜易腐的产品,就有可能因扣留而导致货物价值贬损,如果物流公司与委托运输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关于运输时限的违约条款,那么物流公司就有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所以物流公司对该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的利益,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就会导致其遭受利益上损失。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是否具有合法利益应当由第三人举证证明。物流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货物运输的时效性以及因货物被扣留可能对其造成损失。其次,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第三人不能代为履行。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债权人选择债务人承担债务可能是基于对其特有的资质、能力的信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会影响债的目的的实现,此类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本人履行,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综上,在满足上述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直接代为履行,而不需要经过债权人或是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归于消灭,第三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法律风险提示:
1、第三人代为履行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各行各业均可能遇到需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情形。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严格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适用的条件,保留因不履行债务可能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准备。2、当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应当注意原债务人是否对该债务具有其他抗辩权利,避免因原债务人抗辩而导致第三人无法向其追偿。如,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因不知晓而作出履行,在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3、当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一方面使债务人了解债务已经履行的事实,防止债权人接受重复履行。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避免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导致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发生。《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