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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年“加班猝死”谁担责?

作者: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5次举报



刚过完年,没想到又一互联网企业——某某站登上热搜!

微博大V@王落北发帖,据多名网友爆料,某某站武汉ai审核组组长,因过年期间被要求加班,在晚上9点到早上9点的工作强度下,初五凌晨脑出血猝死。

某某站方面光速把此事压了下来,现在企业微信上已查无此人。


很快,某某站发布通告称,对员工的猝死表示难过,但在一周前,未给员工安排加班的活。


显然这样的说辞并无法让广大网友们信服。

在BOSS直聘的岗位招聘中,还发现某某站的审核岗位有夜班、通宵班,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某某站对此岗位招聘内容没有回应。


2月8日晚,某某站向猝死员工的家属致歉。






员工加班猝死,要负什么责任?



目前,还没有一个官方说法说清事情的前因后果。如果真的因为加班过度,导致员工猝死,那某某站要负什么责任呢?
如果是加班中突发疾病猝死(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该员工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工亡待遇。
但我们从某某站的通告来看,该员工是下班后突发疾病致残致死的,那家属就无法以工伤为由去要求赔偿。
网友普遍认为,该员工是因为长期加班工作过度诱发疾病而不幸离世。但是,该员工的情况,到底是因为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的过劳死,还是仅仅因为自身身体状况原因意外离世,目前很难界定。
但现实中,大多数“过劳死”都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通常发生在劳动者的家中,不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上。而我国对于工伤进行工伤认定,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俗称“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考虑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还设定了“视同工伤”的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是否属于加班对于最终责任承担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是员工家属与某某站力证的关键事实。


那也有人说,加班时间过长导致身体超负荷运转,而后在非工作状态下猝死,能从侵权责任角度索赔呢?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企业忽视员工身体状况而所做的加班时间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员工工作压力增大、身体透支等,该种因素也不排除与员工的病发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法院会因此种关联关系而视情形要求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此种赔偿责任,不能走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途径,只能由企业自行支付。
同时,如果企业没给该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医药费本应由社保报销部分,还应由企业承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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