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1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李XX与马XX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李XX系初婚,马XX系再婚并带有一个女儿。2009年4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马XX。2012年3月12日,李XX和马XX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马XX经常对李XX漠不关心,语言交流几乎为零。加之二人经营小本生意期间,收益所得均由马XX独自掌管,具体的收益金额马XX也从未告诉过李XX。李XX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却得不到马XX的信任和关怀,婚后马XX也从未给过自己生活费,导致自己缺乏基本的生活来源。久而久之,李XX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为此,李XX曾与马XX协商离婚事宜。马XX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李XX必须净身出户。马XX认为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是其婚后全款购买,小轿车也是其为了生意方便出资购买。对于婚生女马XX的抚养权,也不同意由李XX直接抚养,马XX认为孩子的课后作业一直由其辅导、生活开支也由其一直支付。李XX听完很伤心,多年的付出就不值得一提?她就只能净身出户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X委托宁XX律师帮其维权。
案件焦点:
婚后由男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等,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进行分割;子女日常开销以及课后作业由男方负责,女方是否有权争夺子女抚养权?
裁判结果:
案例评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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