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
师
点
睛
律师点睛: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因匆忙处理保险公司与受害人达成显示公平的约定,受害人可诉请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
2018年10月21日7时,程XX驾驶宁A号牌的小型轿车由上海东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东XX与清河北街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车的马XX发生碰撞,造成马XX受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兴庆区交警二大队责任认定,程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伤者马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XX被送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治疗期间共花费2万余元。期间,司机程XX只垫付3000元医疗费,剩余费用由马XX自行垫付。
马XX系甘肃来银打工人员,事故发生后,使其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出院后,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程XX主动联系马XX处理此事。保险公司表示,该公司只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未承保商业三者险,负责赔偿10000元,其他费用按照正常程序赔偿。协议同时约定,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因为此次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再无纠纷。毫无头绪的马XX按照保险公司的意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最后共计获赔26000余元。听说此事后,马XX的朋友表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合理,遂介绍其到宁XX。
瀛智律师将马XX的住院诊断证明及保险公司赔偿协议书审查后发现几个问题。首先,马XX损伤部位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另外,保险公司虽和马XX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这种约定不合理且无效,也没有对马XX的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进行赔偿。发现以上问题,瀛智律师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取得联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瀛智律师向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程XX和保险公司就未赔付项目依法进行赔偿。
庭审时,各被告认为,已和原告马XX签订调解协议书,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瀛智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在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中,未赔付伤残赔偿金,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无效。其次,马XX此次主张的各个赔偿项目在之前的协议中并没有处理,所以不属于重复主张,各被告应依法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可了瀛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各被告向马XX支付赔偿款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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