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威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1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2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XX,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再审申请人辽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未能办理登记手续系牛XX未主动缴纳契税及维修基金所致,XX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判决认定XX公司违约事实不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错误。2.即使XX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判决中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和标准也存在错误。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应当倒推2年,原判决倒推3年错误;其次,原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计算违约金错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8条规定计算违约金。(三)原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上,再审申请人X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主张系牛XX没有及时缴纳相关税费致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与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事实不一致,XX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在当时具备办证条件,故原判决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违约导致损失的计算期间问题,因XX公司逾期办证长达十几年之久,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XX公司承担损失的计算期间,并无不当。原判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XX公司此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谭 斌
审判员 闫劲松
审判员 席铁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雪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