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正兵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辩护的比较成功。
事情大概经过是:本案王XX因说了惹对方愤怒的话,对方对王某实施了扇耳光的行为,本案的被告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对方杀伤。
辩护人认真的抓住本案的特点被告年长,被告自首,提出有防卫情节,有谅解等本案核心能减轻为三年以下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并提出适用缓刑的依据和适用缓刑的客观实际并且提出应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结果为,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提要:重伤属于刑事犯罪中的重刑,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本案的突出特点是辩护人抓住本案的核心辩护观点让本案刑法减轻适用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刑罚有法可依。辩护人在顺水推舟,三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提供缓刑适用条件才得以本案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