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正兵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10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后转为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男,汉族,1990年2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90年4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农民,有犯罪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2003年2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农民,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后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再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80年7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案件背景:
被告人李某、许某、周某合伙帮助资某(另案处理)运输烟叶。
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许某联系被告人郭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到达陆良县石坡口子装载烟叶。
烟叶由被告人李某、周某、赵某等人用其他车辆从板桥镇白塔村附近拉到石坡口子。
案件经过:
被告人郭某驾驶装载好烟叶的货车准备从越州收费站上高速公路运往福建省。
2024年6月29日1时30分许,郭某驾驶货运车辆行至326老国道陆良县响水坝水库管理所朝北1公里处被查获。
案件证据:
经称量、鉴定,被查获的有等级片烟共计14909公斤,价值人民币83.9491万元。
案件证据包括五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记录截屏、微信转款记录、通话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等,罚金已全部缴纳。
对扣押的烟叶14909公斤予以没收。
后续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总结:这份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被告人李某、许某、周某、赵某、郭某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起诉、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包括被告人信息、案件背景、案件经过、案件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院判决以及后续权利等内容。
总结:金额巨大,应该五年以上,本身李某是主犯,经过沟通认定其他上家是主犯,最终认定为从犯,并且有效辩护后争取到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