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基本信息: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
正文: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09月XX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
案件背景与经过: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涉嫌犯罪、拘留与取保候审、起诉时间。
正文:孙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盗窃事实: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盗窃时间与地点、被盗物品、价值认定。
正文:2023年11月17日07时30分许,孙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丰登一组XX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卢某某的一辆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后藏匿于曲靖市麒麟区XX小区单车棚内。同日8时50分许,孙某某又将被害人毛某某的一辆橘红色自行车骑至麒麟区XX小区一期单车棚内藏匿。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证据材料: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证据种类、证据内容。
正文:公诉机关提举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购买收据、微信支付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视频监控、刑事和解书、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与量刑建议: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法律条款、量刑情节、建议量刑。
正文: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所盗财物已追回并赔偿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意见与辩护: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被告人意见、辩护人意见。
正文: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辩护人提出孙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属于临时起意、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且为少数民族,建议免予主刑,仅适用附加刑。
审理结果与判决: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审理查明、判决结果、罚金缴纳。
正文: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判决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方式。
正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该刑事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被告人孙某某因盗窃罪被起诉、审理及判决的全过程,包括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案件背景与经过、盗窃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与量刑建议、被告人意见与辩护、审理结果与判决以及权利告知等内容,全面呈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总结:孙某连续两次盗窃,争取到取保,争取到拘役和缓刑。
王正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