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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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从轻辩护

发布者:王正兵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8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与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某,有非法经营罪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罗某某,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再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余某某王某,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相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犯罪事实:

202310月,张某某丁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区菱角乡卡郎村及周边收购烟叶,后被查获,烟叶净重16011.2千克,价值人民币609518元。

20241月,马某某罗某某共谋买卖烟叶,并邀约其他被告人参与。两次非法运输烟叶均被查获,分别净重11291.5千克和15040千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13269元和520000.01元。

被告人归案情况:

张某某罗某某丁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马某某余某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

马某某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但否认安排车辆,对部分烟叶重量和交易金额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罗某某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提出自首、认罪认罚、家庭情况困难等从轻情节。

张某某辩护人:提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家庭情况困难等从轻情节。

丁某某辩护人:对部分指控有异议,提出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余某某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提出坦白、认罪认罚、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等从轻情节。

王某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提出参与时间较短、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审理查明:

确认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非法收购、运输烟叶的时间、地点、数量、价值等。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

判决结果:

撤销罗某某原缓刑执行部分,与本次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马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丁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执行与刑期计算: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总结:该文件详细记录了马某某罗某某等六人因非法经营烟草被提起公诉、审理及判决的全过程,包括犯罪事实、归案情况、辩护意见、审理查明及判决结果等核心内容

总结:我为王某的辩护律师,因金额巨大,应该判五年以上,经过努力争取为从犯,从犯收的烟是烟民剩余的,好心但犯罪,不能辜负好心应该从轻处罚,最终经过刑期多次调整,最终只判十一个月较低刑。


王正兵律师,曲靖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办案多年擅长刑事辩护,个人独立办理过上百起刑事案件,擅长办理要案、大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