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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在债权转让后起诉?

发布者:胡伟华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9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思路:

彭某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朱某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某因债务纠纷被多个债权人诉法院,现已纳入失信名单。案涉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彭某欲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胡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本案若以朱某的名义起诉发包人,案件判决执行后,执行款有被朱某的债权人查封的风险因此,首先考虑以谁的名义提出诉讼。胡律师查阅本案证据,发现朱某仅仅是参与了签订施工合同,案涉项目的人财物都是由彭某组织、投入的,故提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朱某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彭某,由彭某提起诉讼。同时,胡律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找到了类似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以此思路启动诉讼程序,本案最终判决发包人向彭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避免了彭某的工程款由朱某起诉被查封的风险。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尚欠涉案工程款项3,600,542.96元未支付的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及其委托施工人彭某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朱某与被告签订《施工对合同协议书》无效,但涉案建设工程经原告彭某垫资施工完毕,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00,542.9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并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会议纪要和《施工对合同协议书》均约定涉案工程款由施工队伍全额垫资实施,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审计后在半年内一次性结算支付,且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才作出报告,支付涉案工程款的时间应当为2020年12月1日,故被告应当以3,600,542.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彭某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工程款3,600,542.96元并以3,600,542.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彭某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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