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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打借条起诉民间借贷,补足证据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胡伟华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7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朋友原告先后向被告转款近百万元有银行转款凭证,但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也未打借条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原告主动把钱放在被告这里,要通过被告去进行期货投资而原告主张,被告是向原告借款炒期货,并口头约定保证本金不损失的情况下每月支付固定回报双方争议很大。

办案思路:

原告聘请胡伟华律师担任代理人,胡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区分本案到底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一般的委托投资的关系。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仅仅能够证明原告完成了款项的交付,如果被告抗辩该款项是其他的债务,并且提交了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的一些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又会回到原告。因此原告需要补充当时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如当时微信的通信记录,是否支付利息等,律师也建议起诉前通过微信对话、电话录音补充固定证据。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原告依据转账凭证主张转款给被告系借贷,被告予以否认,主张该款项系委托投资款,被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案外人对被告所主张的原告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进行投资均予以否认,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并无直接关联,其提交的说明及银行流水亦不能反映如其所称在收取原告投资款后转付至案外人处的事实,即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并且,结合案外人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的交易往来银行流水,被告称“无偿接受原告委托向案外人投资,纯属帮忙”既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客观事实。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民间借贷关系法律构成要件主要有二: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存在相应款项交付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虽原告与被告的案涉款项往来并未制作任何书面债权凭证,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特点,但被告对此未能提供有效抗辩意见,且在原告向被告转款后,被告存在有规律的向原告连续转账支付款项的事实,该支付的金额与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的每月5%的利息(投资回报)的计算标准相一致。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款项变动系因二人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清楚款项用途不影响其与被告的合同相对地位,而被告向原告作出保证本金不亏且每月按照5%支付投资回报的承诺,亦按该承诺支付了部分款项,二人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债权人在提供借款时,因为关系较好或碍于情面而未要对方出具借条,一旦对方无法还款,债权人就会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民间借贷关系法律构成要件主要有二: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存在相应款项交付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在未打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尽可能收集以下证据:第一,提供借款的相关转账凭证;第二,能体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第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借款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债务的,债权人将会陷入败诉的风险。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举证困难,胡律师建议提供借款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条,并保留好相应的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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