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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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发布者:冯海明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609人看过 举报

2025-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三,男,汉族。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三看。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冯海明、王**,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四。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三看。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康**,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指控:20**年11月下旬至20**年12月18日,因卤制牛肉颜色发黑,为使牛肉色泽鲜亮,被告人张三与被告人李四在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华夏大道和毫都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内卤制牛肉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五香牛肉多批次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张三李四共计生产约4吨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的牛肉,销售1500余公斤,召回600公斤,销售金额4万余元。

被告人张三李四2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三李四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张三指认微信聊天截图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36944元。事实和理由: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于20**年1月9日注册成立,生产卤制五香牛肉,主要销售给“****”“****”等中牟县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内的客户,部分通过抖音平台销售。20**年11月至20**年12月,为迎合市场需求,使牛肉色泽鲜亮,被告人张三李四在卤制牛肉时,明知过量添加亚硝酸盐有害的情况下,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销售。20**年12月1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已经卤制好的五香牛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涉案五香牛肉多批次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分别为64mg/kg、170mg/kg、160mg/kg、65mg/kg、160mg/kg,单项均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亚硝酸盐标准指标≤30mg/kg的要求。本案中,生产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牛肉共计约4000公斤,销售1539.5公斤,召回600公斤,销售金额45648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6日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诉前公告程序期间,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反馈,公告期满后,被告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生产销售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的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依然存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

针对上述诉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李四张三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李四张三王二询问笔录;郑州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材料;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调查材料;手机交易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均系初犯,张三李四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罚金;如张三李四履行相关义务,可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提出,张三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在单位犯罪中责任小于李四,已积极召回并缴纳公益赔偿金。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提出,李四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预缴赔偿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降低罚金刑。经审理查明:20**年11月下旬至20**年12月18日,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三接到客户反馈该公司生产的卤制牛肉颜色不鲜艳,为使牛肉色泽鲜亮,与公司食品安全总监被告人李四商议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向牛肉中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五香牛肉多批次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分别为64mg/kg、170mg/kg、160mg/kg、65mg/kg、160mg/kg:单项均判定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期间,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销售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牛肉共计1500余公斤,召回600公斤,销售金额45648元。

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三李四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已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预交赔偿金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明知是不合格食品仍予以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承担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三李四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二被告人责任大小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单位犯罪,张三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李四系食品安全总监,客户向张三反映卤制牛肉颜色发白之后张三李四共同商议超量添加亚硝酸盐,具有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张三参与商议并负责销售获利环节,李四参与商议并实施具体添加行为,二名被告人对保障食品安全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严重背弃职责,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对犯罪的发起、实施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均起到主要作用,依法可不区分主从犯,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单位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李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应依法判处罚金,对张三李四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在单位犯罪中,张三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三李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三李四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履行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张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李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四、涉案未随案移送的牛肉制品、电脑主机2台、票据一箱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十三万六千九百四十四元(已交纳十一万元)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州A肉业有限公司、张三李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冯海明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自2011年执业至今,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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