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告人席某,男,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航空港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宜成、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及其辩护人冯海明、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席某通过网络在QQ名为“坚强”处购买了毒品冰毒,2020年2月26日通过微信与覃某约定,次日在鹤壁市淇滨区市艺术中心附近进行毒品交易。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席某、张某开车到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15时许席某将毒品交给张某,安排其将毒品交付覃某并收取现金。被告人张某正在与覃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毒品5.6g。经鉴定,现场查扣的毒品为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月,被告人席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王某贩卖冰毒,双方约定1100元/克,货到付款。被告人席某随即联系其上家“金鹿”,通过某快递将冰毒直接寄给王某,并收王某微信转账毒资1100元。王某在内蒙古海拉尔物流基地接收该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毒品0.71g。经鉴定,现场查扣的毒品为冰毒(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王某、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证明,聊天记录及手机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席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31克,张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席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席某、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冯海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