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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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海明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1214人看过 举报

2021-08-11

律师观点分析

告人席某,男,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航空港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宜成、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及其辩护人冯海明、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席某通过网络在QQ名为“坚强”处购买了毒品冰毒,2020年2月26日通过微信与覃某约定,次日在鹤壁市淇滨区市艺术中心附近进行毒品交易。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席某、张某开车到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15时许席某将毒品交给张某,安排其将毒品交付覃某并收取现金。被告人张某正在与覃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毒品5.6g。经鉴定,现场查扣的毒品为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月,被告人席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王某贩卖冰毒,双方约定1100元/克,货到付款。被告人席某随即联系其上家“金鹿”,通过某快递将冰毒直接寄给王某,并收王某微信转账毒资1100元。王某在内蒙古海拉尔物流基地接收该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毒品0.71g。经鉴定,现场查扣的毒品为冰毒(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王某、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证明,聊天记录及手机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席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31克,张某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席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席某、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冯海明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自2011年执业至今,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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