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
被告周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焦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高圆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和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焦某向原告借款。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4日,原告共计借给被告10万元。被告焦某分别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借到韩某人民币现金共拾万元(100000.00),借款人:焦某”;“今收到韩某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收到人:焦某”。
2020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焦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及银行流水为证,原告与被告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焦某应当偿还该款,故被告焦某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及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以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焦某向原告的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及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焦某负担。
冯海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