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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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海明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485人看过 举报

2021-08-04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牛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安阳县,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XX,河南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牛X以钥匙丢失为由,让开锁公司人员将安阳市北关区天域国际小区13号楼5单XX西户被害人牛X2家门打开,后牛X进入室内,盗窃牛X2家中现金约人民币3200元及项链、吊坠、化妆品、衣服等物。经鉴定,被盗的化妆品三瓶、裤子一条的价格为人民币542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牛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韩X、赵X等人证言,被害人牛X2陈述,被告人牛X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X当庭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冯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牛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牛X和被害人牛X2是亲姐妹,属于近亲属关系,追究刑事责任应酌情从宽;3.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牛X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对于所盗物品及材质,牛X供述与被害人牛X2陈述相差甚远,牛X2经营首饰,所提供的合格证、票据等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故双方的证明力相当,各执一词,本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对于牛X供述的其遗失的所盗三四条项链、几个项坠,因并未查获,无法确定价值,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因公诉机关以牛X入户盗窃入罪,根据查明的现金、首饰等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扣押发还的项链、手串的价值即使按照牛X2当庭陈述的价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所盗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故不再对该物品进行鉴定,在具体量刑时予以考虑。牛X到案后供述入户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但鉴于其将部分盗窃财物遗失导致无法追回,故对牛X从轻处罚,但从严掌握从轻幅度。牛X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冯XX提出牛X和被害人系姐妹,属于近亲属关系,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牛X2与牛X系姐妹,但牛X2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要求严惩牛X,故本院不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牛X退缴的非法所得三千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牛X2;未查获的赃物如有线索追缴,追缴后返还牛X2。

冯海明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自2011年执业至今,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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