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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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周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海明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408人看过 举报

2021-08-04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代理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牛某、杨某双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已履行完毕,15万元加盟费不应退还给杨某。杨某与牛某系会合伙关系,杨某要求退还投入资金不符合约定。牛某不存在违约情形,杨某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周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周某并非本案《加盟合作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且未收取杨某任何费用,周某不应承担返还款项责任。

被上诉人杨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50000元;2、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投入的资金损失478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牛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经营,但该协议约定杨某只分配利润、不承担亏损,杨某亦未参与经营管理,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杨某主张退还投入资金应予支持郑州市××区区工农兵铁锅炖菜店注销后公章仍然对外使用,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周某作郑州市××区区工农兵铁锅炖菜店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海明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自2011年执业至今,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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